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虞幼祥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翁敬凱 被 告 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幼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 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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