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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徐君川

  • 原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被 告 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林園區龍潭段283、284、285、305、306、307、308、309地號土地及同段15、16、1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0元(即兩造於民國109年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00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983,014元,應再補繳1,833,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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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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