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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4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被告
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林園區龍潭段283、284、285、305、306、307、308、309地號土地及同段15、16、1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0元(即兩造於民國109年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983,014元,應再補繳1,833,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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