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 原告
- 崴森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芳
- 訴訟代理人
- 黃韡誠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吳陳蓮貌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
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
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3,000元及
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審訴
卷第59頁),嗣於111年6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吳長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88,310元
及自109年10月1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81頁)。
查擴張後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88,31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1,79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830元,尚應補繳4
,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