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蔡瑞獻即泓威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李代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淯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祥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榮進
- 訴訟代理人
- 張競文律師
羅其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32號
羅其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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