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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秦慧君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蔡瑞獻即泓威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淯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奕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瑞祥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羅其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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