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榮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瑞獻即泓威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20,200元(本訴部分1,660,627
元+反訴部分15,359,573元=17,02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0,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