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秦慧君
- 法定代理人董榮進
- 原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瑞獻即泓威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20,200元(本訴部分1,660,627 元+反訴部分15,359,573元=17,02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0,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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