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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貴英即宏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滄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望霖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4月20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僅聲明原判決廢棄,未聲明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亦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

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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