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貴英即宏昱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貴英即宏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滄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望霖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僅聲明原判決廢棄,未聲明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