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貴英即宏昱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張滄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望霖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4月20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僅聲明原判決廢棄,未聲明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亦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
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