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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秦慧君

原告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靜愛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彥
訴訟代理人
郭文鳴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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