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小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宇達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盛
- 被上訴人
- 台灣寶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濼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小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理由略以:原判決以上訴人並未舉證作為理由,判決上訴人敗訴。然上訴人於訴訟中分別提出3份書狀,並附上照片作為證據,顯然判決理由與訴訟進行之情形相互矛盾,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爰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至其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至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既未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之列,即不得以此為由,指摘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三、上訴意旨以原判決理由認上訴人未舉證,與上訴人曾提出照片作為證據之情形矛盾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惟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非得作為小額訴訟事件上訴理由,已如前述,上訴人復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難認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依首揭說明,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上訴之合法程式,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