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6號
- 抗告人
- 陳彥穎
- 抗告人
- 陳怡安
- 抗告人
- 陳信榮
- 抗告人
- 龔于玲
- 相對人
- 洪睿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0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陳彥穎、陳怡安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陳彥穎、陳怡安、陳信榮連帶負擔,其餘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陳信榮、龔于玲連帶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票字第7085號裁定准許在案,然抗告人陳怡安、陳彥穎從未向相對人借錢,亦從未簽發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又附表二、三所示之本票係抗告人陳信榮因經營睿豐眼鏡企業行之資金需求,向相對人借貸而簽發交付抗告人,借貸後陳信榮陸續還款,迄今已返還新臺幣(下同)428萬3304元,相對人於聲請本票裁定時,未扣除上開已清償之金額,仍就票面金額為全部之請求,容有未當。抗告人龔于玲與陳信榮已於110年10月7日離婚,離婚時約定陳信榮經營睿豐眼鏡企業行對外所貸金錢,概由陳信榮負責清償,故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債務,應由陳信榮單獨負責,相對人向龔于玲請求給付票款,顯無理由。再者,附表一編號2本票之發票日為109年7月10日,原裁定竟准利息自107年7月10日起算;附表三所示之本票發票日為110年4月19日,原裁定竟誤載為109年4月19日,並准自109年4月10日起算利息,顯有違誤。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並為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之准駁,尚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陳彥穎、陳怡安共同簽發之附表一所示本票、陳彥穎、陳怡安、陳信榮共同簽發之附表二所示本票、陳信榮、龔于玲共同簽發之附表三所示本票,本票上並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而相對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已具備本票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且發票名義人形式上亦為抗告人,故從形式上觀之,係屬有效之本票,且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則相對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原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原裁定據以准許強制執行,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所稱未曾簽發本票、未有借款債權債務關係,或已清償部分借款、已脫免清償責任等節,均屬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抗告程序得加以審究。至原裁定誤載本票發票日、利息起算日部分,原法院已分別於110年11月18日、12月7日裁定更正,並溯及於為裁定時發生效力(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抗告費用依職權確定為3,000元,其中1000元由陳怡安、陳彥穎連帶負擔,其中1000元由陳怡安、陳彥穎、陳信榮連帶負擔,其餘1000元由陳信榮、龔于玲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受款人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其他記載事項 001 陳彥穎 陳怡安 109年7月30日 500,000元 (以文字為準) 未載 未 載 No573064 票面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002 陳彥穎 陳怡安 109年7月10日 900,000元 未載 未 載 No360074 同上 003 陳彥穎 陳怡安 109年7月30日 600,000元 未載 未 載 No573063 同上 004 陳彥穎 陳怡安 109年7月30日 1,000,000元 未載 未 載 No573062 同上 005 陳彥穎 陳怡安 109年12月5日 1,500,000元 未載 未 載 No442157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受款人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其他記載事項 001 陳彥穎 陳怡安 陳信榮 109年4月13日 3,000,000元 未載 未 載 No394596 票面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附表三: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受款人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其他記載事項 001 陳信榮 龔于玲 110年4月19日 3,500,000元 未載 未 載 No456356 票面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