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翔竣、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94號 抗 告 人 陳翔竣 代 理 人 何宗翰律師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7日所為111 年度司票字第635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本係與第三人美姿企業社簽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復由美姿企業社將系爭本票交付相對人並為債權讓與行為,而抗告人僅於系爭本票上簽名,其餘發票日、金額、到期日及付款日等票據事項之記載均空白,且抗告人亦未另立授權書授權相對人及其員工填載上開空白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系爭本票即為無效,相對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縱認抗告人確有授權持票人填載到期日且該約款為有效,惟系爭本票正面約定事項第9 條第5 項以印刷字體註明「此本票供為分期付款買賣之分期款項總項憑證,俟分期付款完全清償完畢時,此本票自動失效,但如有一期未付,發票人就全部本票債務負責清償」等文字(下稱系爭註記),是系爭本票是否有效乃繫於分期付款是否清償完畢此一不確定之事實而定,核屬關於條件之記載,客觀上已與票據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流通性質相悖,足徵系爭本票乃附有一定付款條件之無效本票,原裁定竟仍准予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云云。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須審查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為已足,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實體爭執,則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要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為系爭本票執票人,經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款,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見原審卷第9 頁)。而本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審查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為已足,是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而認系爭本票已具備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係屬有效,且系爭本票票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4條第1、2 項規定,相對人本即可不作成拒絕證書逕行使追索權,則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系爭本票票款本息,於法並無違誤。至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雖執前詞主張原裁定違誤,然而: ㈠關於抗告人主張其僅於系爭本票上簽名,其餘發票日、金額、到期日及付款日等票據事項之記載均空白,亦未授權相對人填載云云,此部分無非在爭執系爭本票係出於偽造而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所爭執,然此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得以審究,抗告人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原裁定,並無理由。 ㈡關於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正面約定事項第9 條第5 項以印刷字體載明系爭註記之內容屬關於條件之記載,客觀上與票據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流通性質相悖云云,惟觀之相對人於原審所提出之系爭本票,其與兩造間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係在同一頁面上而在最下方之位置,系爭本票與系爭約定書之間並有以虛線隔開,故可以明確區分二者內容之範圍,而系爭註記係在系爭約定書之記載範圍,屬系爭約定書約定事項之一,雖就系爭本票之效力有所約定,至多僅能認為係為說明兩造關於系爭本票之基礎原因關係,如有清償完畢之情事,得援引作為抗辯而已,但系爭註記究非系爭本票之記載內容,系爭本票實無關於分期付款等內容之記載,自不存在與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相悖之情形,且本票裁定之非訟事件本即僅就本票內容為形式審查,無從審究原因關係,因此抗告人以此主張原裁定應予撤銷,洵屬無據。 ㈢從而,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陳雅雯 附表: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付款地 110 年8 月17日 72,000元 111 年6 月17日 高雄市○○區○○○路00號6 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