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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高瑞聰黃姿育林家伃

抗告人
周鈺展
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相對人
逢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耀霖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代理人陳欽煌律師、陳郁翎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陳欽煌律師、陳郁翎律師於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再受相對人委任,是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共同代理人陳欽煌律師、陳郁翎律師」顯係誤載,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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