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 抗告人
- 周鈺展
- 代理人
- 杜冠民律師
- 相對人
- 逢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耀霖科技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劉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代理人陳欽煌律師、陳郁翎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陳欽煌律師、陳郁翎律師於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再受相對人委任,是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共同代理人陳欽煌律師、陳郁翎律師」顯係誤載,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