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李圳柏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勝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全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過調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證。是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且依照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