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李勁邑、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莊安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李勁邑 代 理 人 秦睿昀律師 相 對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賠償不能工作期間工資及其他醫療費用等財產上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5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過調查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