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海商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祥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3號 原 告 劉祥本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WISE STAR GLOBAL LIMITED 蔡仁群 宥暘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金 追加被告 蘇靖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 告 趙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及其法定代理人、趙海龍之當事人能力、送達等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