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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高瑞聰

原告
劉祥本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被告
WISE STAR GLOBAL LIMITED
被告
蔡仁群
被告
宥暘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金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蘇靖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告
趙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及其法定代理人、趙海龍之當事人能力、送達等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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