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海商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祥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3號 原 告 劉祥本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WISE STAR GLOBAL LIMITED 蔡仁群 宥暘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金 被 告 蘇靖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 告 趙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WISE STAR GLOBAL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被告趙海龍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 、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以及被告趙海龍之 住居所,起訴不符法定程式要件,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就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及趙海龍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