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海商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賴寶合
- 法定代理人蔡鎮球
-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Vietnam Sea Transport And Chartering Joint S、tock Compan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Vietnam Sea Transport And Chartering Joint Stock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Trinh Huu Luong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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