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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5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定安

上訴人
光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上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6,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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