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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秦慧君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告
燁泰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光湧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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