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8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 被告
- 燁泰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光湧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海商字第8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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