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海商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秦慧君
- 法定代理人李松季、郭光湧
-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燁泰運通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燁泰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光湧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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