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周志雄
- 聲請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陳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周志雄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9號受理,於110年12月1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8年度至10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48,640元、302,820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29,053元、25,235元(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名下無財產,於國泰人壽無有效保約;又聲請人自100年7月9日起於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108年12月收入28,608元,109共計343,882元,110年平均每月收入約29,477元【計算式:(34,269+25,727+29,269+29,269+29,269+29,269+29,269+27,956+30,714+31,320+26,067+31,320)÷12=29,477】,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108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9號卷(下稱調卷)第11至1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9至10頁)、債權人清冊(本案卷第56至58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4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至5頁)、信用報告(本案卷第38至3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8至1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2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28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62至67頁)、健保投保紀錄(調卷第16頁)、存簿(本案卷第44至48頁)、服務證明書(調卷第14頁)、薪資明細表(本案卷第40頁)、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29至30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31頁)等附卷可證。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堪認以其110年平均每月收入29,477元,核算其償債能力,較為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6,00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5,000元)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6,0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9,477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6,000元後,剩餘13,477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326,867元(調卷第30至54頁、第58頁、本案卷第21至26頁,包括:台新銀行、聯邦銀行、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元大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1年(計算式:3,326,867÷13,477÷12≒21)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