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陳美芳
- 原告何嘉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何嘉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何嘉芸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台新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台新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1年7月5日協商 不成立,嗣於111年10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有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更卷第46頁)、台新銀行函(更卷第66至69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0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538元,至全球人壽保單無解約金; 聲請人自陳自108年5月1日起迄今均任職於私立慈英文理補 習班(下稱慈英補習班),擔任安親老師,109年8月至12月平均每月薪資22,500元,110年1月至12月平均每月薪資23,000元,111年1月至7月間每月薪資23,000元(更卷第7頁),未領有補助或給付等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8至20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6至8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0至14頁)、戶籍謄本(更卷第76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1至22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25至28頁)、信用報告(更卷第29至3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3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6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64頁)、在職證明書及薪資明細(更卷第23至24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更卷第70至71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72至73頁)等附卷可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 聲請人於慈英補習班111年1至7月間之每月收入23,000元, 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較屬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854元(含房屋租金5,00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書、房東李優虎 出具之證明為證(更卷第41至45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本院認在聲請人並無特殊需求,應以最低生活費14,419元之1.2倍即17,303元認係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逾此範圍 ,則無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3,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303元後,剩餘5,697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378,420元(更卷第10至14、66頁,包括: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台灣)銀行、遠東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扣除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3,538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5年【計算式:(2,378,420-3,538)÷5,6 97÷12≒35】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 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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