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陳美芳

  • 當事人
    邱柏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邱柏維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邱柏維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2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1年11月1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 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清償能力 1.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63,899元、475,351元、333,362元,名下原有2019年出廠之國瑞汽車1部,已經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20,195元,至遠雄人壽、安達人壽保單無解約金。 2.聲請人自陳109年2月15日至111年2月16日任職於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成公司),每月薪資約38,000元至45,000元,但其中109年9月無工作收入;111年3月1日至9月20日任職於昶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翰公司),每月薪資40,000元;111年7月18日至20日、111年8月22日至9月29日任職 於台灣豪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頓公司),每月薪資約36,000元;111年10月14日至11月22日任職於盛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盛榮公司)、111年10月19日至12月21日任職於長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璟公司),均係以日計薪,一日1,800元, 每月工作20日,薪資約36,000元;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月18日任職於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熱傳公司),擔 任仲介臨時工,各月薪資依序為18,763元、35,000元、38,500元、27,950元;聲請人稱於熱傳公司離職後即任職於聖義工程行,每月薪資43,000元(更卷第209、297頁)。 3.據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麗公司)陳報109年10 月20日、110年4月20日各匯款獎金7,510元、4,152元給聲請人;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多美公司)陳報無獎金。另聲請人稱對第三人林廷彥有債權1,000,000元(更卷第145、209頁)。 4.上情,有109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3至15頁,調卷頁數為右上角數字,更卷頁數為右下角數字,下均同)、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83頁正背面)、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調卷第5至6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303至311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6頁,更卷第135至13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25至23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0至12頁背面)、信用報告(更卷第119至131頁)、債務人清冊(更卷第145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97頁)、健保投保單位紀錄表(調卷第17頁)、昶翰公司回覆(更卷第89頁)、豪頓公司回函(更卷第193頁)、熱傳公司函(更卷第199至207頁) 、天麗公司回覆(更卷第99至101頁)、艾多美公司函(更卷第95頁)、聲請人陳報狀(更卷第75、113至117、209、211、223、259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261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書函(更卷第91至93、247至249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89至295頁)、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55至257頁)等附卷可證。 5.而本院依職權就聲請人之薪資資料函詢盛榮公司、可成公司、長璟公司、聖義工程行均未獲回覆(參更卷第173、43、175、279頁送達證書);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 情況,以其所述每月收入約43,000元,核算其償債能力,較為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 486元(包含每月與母親分擔之房屋租金6,000元,調卷第6 、50頁背面),其後稱每月支出23,000元(更卷第209頁), 並提出租約、房租簽收單(調卷第23頁,更卷第213頁)為 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逾此範圍,要難可採。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父母親之扶養費,每月各7,500元、5,000元(調卷第6頁背面),其後稱每 月扶養費共10,000元(更卷第209頁),再稱每月扶養費共12,500元(父親7,500元、母親5,000元,更卷第259頁)。經查:1.父親邱吉清係56年生,有極重度身心障礙,109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2021年出廠車輛1部,持分土地1筆,公告現值349,030元;自110年1月起迄今每月領有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5,065元,聲請人稱父親現在沒有辦法工作。 2.母親楊安琦係63年生,109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勞保投保於南市區漁會,投保薪資27,600元,聲請人稱母親工作為協助幫朋友銷售茶葉,不固定,故每月薪資約1至20,000元(更卷第259頁,依聲請人所述取平均值15,000元),暫時無法提供母親於何處工作。 3.上情,有戶籍謄本(調卷第19至20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181至182、285;187至189、28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高屏澎東分署、雲嘉南分署函(更卷第97、197、25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79、18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5、5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 第57、61頁)、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社會局函(更卷第195、251頁)、父親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更卷第137頁)在卷可查。 4.審酌父母親上述財產、收入、健康狀況,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 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聲請人稱父親與胞弟共同租屋居住於臺南市,未舉證父親有租金支出,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112年度臺南市 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2,916元) ,再扣除父親每月領取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後,由聲請人與胞弟(調卷第18頁)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3,926元【計 算式:(12,916-5,065)÷2=3,926】;而聲請人稱與母親共 同於高雄市租屋並有分擔租金,爰以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303元扣除母親每月工作收入後,由聲請人 與胞弟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1,152元【計算式:(17,303-15,000)÷2=1,152】;則聲請人每月負擔父母親之扶養費 以5,078元(3,926+1,152=5,078)為度,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43,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 303元、父母親扶養費5,078元後,剩餘20,61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015,527元(調卷第46、39、35、45、37 頁,更卷第105、75、211頁,包括:第一銀行、兆豐銀行、渣打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李珮瑄、黃輝弘,另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有擔保債權,不計入無擔保債務總額),扣除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20,195元,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6年【計算式:(4,015,527-20,195)÷20,619÷12≒16】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 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胡美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