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楊語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楊語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蔡駿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語瑄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前置協商成立,惟仍不得已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新光銀行請求前置協商成立,聲請人應自民國104年9月起,分180期,利率5%,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7,461元,聲請 人固聲請自109年8月起暫緩履行,惟屆期仍未依約繳款,而於111年10月10日經台新銀行通報毀諾,此有協議書(卷第11至13頁)、台新銀行函(卷第72至77頁、第207頁)可參。惟聲請人於毀諾時係原於鳴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鳴謙公司)任職,收入23,000元,嗣於111年10月27日轉至磐融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磐融公司)任職,111年10月收入為3,802元,另有於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下稱婦全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下稱新知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天晴女性願景協會(下稱天晴協會)兼職,收入各為3,000元、2,000元、2,000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卷第125至126頁)、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39頁)、磐融公司薪資單(卷第237至238頁)、婦 全會函(卷第204頁)、新知協會函(卷第205頁)、天晴協會函(卷第206頁)足稽。是聲請人於毀諾時之收入33,802 元(計算式:23,000+3,802+3,000+2,000×2=33,802),扣 除以11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303元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需償還民間債權人楊沛綺、謝淡泰借款各13,514元、9,976元後,顯不足以負擔每月7,461元之協商還款金額,堪認聲請人之收入無法持續支應前揭生活開支及協商款項,而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條件有所困難。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05,486元、207,22 3元,名下原有2019年出廠車輛1部,惟於110年12月23日以35萬元售予和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稱售車款全數用 於償還向楊沛綺之借款),另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99,641元,至國泰人壽、台灣人壽部分,均非保戶;又聲請人罹憂鬱症、泛焦慮症,109年9月至110年2月1日於三鉄企業有限 公司、三鉄車輛有限公司任職(聲請人稱二公司係同一雇主),收入共120,050元,110年2月17至18日於寶順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寶順公司)任職,收入5,281元,110年3月15日至5月31日於美忠復健科診所任職,收入共82,884元,110年5月31日至10月31日於宸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宸利公司)任職,收入共135,868元,110年11月1日至111年1月1日於岱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收入共99,330元,111年1月24日至3月29日於華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華緯公 司)任職,收入共60,816元,111年4月6日至8日於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登公司)任職,收入4,000元,111年4月18日至6月30日於上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上泰公司)任職,收入共66,125元,111年7月4日至8月20日於華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博公司)任職,收入共47,902元,111 年8月15日至9月23日於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鋼皇公司)任職,收入共39,481元,111年9月至10月間於鳴謙公司任職,收入約23,000元,111年10月24日至26日於銨倢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銨倢公司)上3日公安課程,未領薪資,111年10月27日起於磐融公司任職,111年10月實領收入為3,802元,111年11月至112年2月平均每月收入約25,405元【計算 式:(24,780+24,858+25,991+25,991)÷4=25,405,本裁定 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另有兼職協助高雄市慈智精舍協進會(下稱慈智協進會)會計帳務,110年收入共13,000 元,111年1月至6月收入共6,000元,111年1月起協助婦全會會計帳務,每月收入3,000元,每年領取年終獎金4,500元、代辦費3,000元,並自111.1起協助天晴協會、新知協會會計帳務,每月收入各為2,000元,每年加給獎金各3,000元,代辦費各2,000元,前於109年5月26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136,223元,110年6月28日領取行政院紓困補助10,000元,未領取補助或其他給付,另因長女於110年12月11日結婚受有聘 金13萬元,聲請人稱已於同年月14日用於償還向楊沛綺之借款等情,有109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9至3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233頁)、債權人清冊(卷第7頁)、戶籍謄本(卷第17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25至126頁)、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39頁)、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2頁)、健保投保紀錄(卷第127至12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34至13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5至17頁)、信用報告(卷第18至2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62至6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6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64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65頁)、汽車買賣合約書(卷第168頁 )、存款回條(卷第109至110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100至108頁、第137至165頁)、存入款項說明(卷第230至232頁)、寶順公司陳報狀(卷第82頁)、美忠復健科診所陳報狀(卷第66頁)、宸利公司陳報狀(卷第83至84頁)、華緯公司陳報狀(卷第69至70頁)、卡登公司陳報狀(卷第78至81頁)、上泰公司陳報狀(卷第201頁、第221至222頁) 、華博公司陳報狀(卷第203頁)、鋼皇公司陳報狀(卷第202頁)、銨倢公司陳報狀(卷第247至248頁)、慈智協進會函(卷第71頁)、婦全會函(卷第204頁)、新知協會函( 卷第205頁)、天晴協會函(卷第206頁)、磐融公司薪資單(卷第237至238頁)、收入明細表(卷第227至229頁)、誼安診所診斷證明書(卷第167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函(卷第210至212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208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209頁)等附卷可參。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磐融公司111年11月至112年2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 其於婦全會、新知協會、天晴協會之每月兼職收入,共計33,864元【計算式:25,405+3,000+(4,500+3,000)÷12+2,00 0+(3,000+2,000)÷12+2,000+(3,000+2,000)÷12=33,864 】 ,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6, 00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3,000元,卷第233頁)乙情,並 提出租賃契約書(卷第129至133頁)、存簿(卷第254至262頁)為憑。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6,0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33,86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6,000元後,尚餘17,864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606,772元(卷第7頁債權人清冊),扣除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6年【計算式:(3,606,772-99,641)÷17,864÷12≒16】始能清償完畢,堪 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