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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2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信

聲請人
黃靖雅(原名:黃蘭惠)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耀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呂懿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振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靖雅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前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17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裁定(下稱第60號裁定)以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新台幣(下同)30,277元(如附表),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准自110年9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未受分配,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第60號裁定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諭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第60號裁定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開銷之餘額為30,277元,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無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復無發現未經斟酌之新事證足以影響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最低清償額度之認定,應可援用。債務人主張其已按各普通債權人之比例償還達30,277元(如附表),核與各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繳款證明書影本、陳報狀附卷可參。是揆諸首揭說明,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㈢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固主張:債務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約半個月即向債權人清償達30,277元,顯有隱匿財產或向他人借貸以還款,均非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還款來源等語。查債務人係向雇主蔡一正預借薪資以償還各債權人,有蔡一正簽立之切結書為證(卷第112頁),債務人預借其每月原可領取之部分薪資以清償債務,並無隱匿財產,且債務人向雇主預支薪資以清償債權人,相較於債務人以每月薪資餘額陸續清償債權人,對債權人並無不利,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此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免責,應非可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債務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普通債權人   還款金額  (新臺幣)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元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0元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4元 4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459元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2元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23元 7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9元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6元 9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1元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3元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6元 1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60元 1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3元 1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215元 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44元 16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4元 1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6元 18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38元 1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694元 2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08元 2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27元     合     計 30,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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