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1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美芳

聲請人
李碧霞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馬涵蕙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李碧霞不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及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9月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5號受理,於110年9月2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52號裁定自111年1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於111年7月8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依前揭規定,本院應為債務人是否免責之裁定。又本院函詢債權人陳述意見,債權人未表示同意債務人免責,合先敘明。

㈡消債條例第133條

1.債務人於111年1月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情形

⑴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後,仍有至夜市打掃,每月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3,000元(以中間值2,500元計算),目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津貼7,759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6,457元、遺屬年金3,772元等情,據其陳明在卷(本案卷第33頁、第37頁正背面),並有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7至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31至32頁)在卷可佐,足認其目前每月收入約20,488元。

⑵債務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其1.2倍為17,303元,又據債務人先前陳稱其於葉清香之房屋居住(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5號卷,下稱調卷第44頁),並無房屋租金支出,則在計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最低生活費,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避免重複計列費用,則扣除居住費用後,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3,088元【計算式:17,303-(17,303×24.36%)≒13,088】。

⑶因此,債務人自開始清算程序後,目前每月收入約20,488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3,088元,尚有餘額7,400元。

2.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108年10月至110年9月)之收支情形

⑴其於108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5,800元、5,050元、2,250元,名下無財產;其自陳107年12月3日至110年2月11日在華園飯店任洗碗兼職人員,每次600元,過年期間每次1,500元,108年10月至110年2月合計14,956元;另自108年9月起每週六受雇阿英於鹽埕埔夜市打掃,視逛夜市人數,每次500元至900元不等,108年10月至12月收入合計為17,700元,109年共52,200元,110年1月至9月收入合計21,000元;長子李澄男每年給付過年紅包10,000元;自104年10月起每月領取6,105元勞保老年年金,並原月領國民年金遺屬年金3,628元,109年1月起調為3,772元。

⑵上情,有108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9至11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1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52號卷,下稱清卷第16至18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1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2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21至22頁)、存簿(清卷第33至37頁)、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2頁)、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23至24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14頁、清卷第29頁)、收入明細表(清卷第30至31頁)等附卷可參。

⑶則於聲請清算前二年(108年10月至110年9月)之可處分所得合計為362,472元(計算式:14,956+17,700+52,200+21,000+20,000+6,105×24+3,628×3+3,772×21=362,472)。

⑷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年度至110年度各為13,099元、13,099元、13,341元,1.2倍即為15,719元、15,719元、16,009元,因債務人無房租費用支出,於計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最低生活費,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避免重複計列費用,則扣除居住費用後,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108年度、109年度為11,890元(計算式:15,719-(15,719×24.36%)≒11,890);110年度為12,109元(計算式:16,009-(16,009×24.36%)≒12,109)。則自108年10月至110年9月合計之結果為287,331元(11,890×15+12,109×9=287,331)。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⑸因此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362,472元,扣除自己287,331元必要生活費用,尚餘75,141元。

4.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受償總額為0元,低於該餘額75,141元★,因此,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應可認定。

㈢消債條例第134條債權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債務人有何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之事由,且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並無合於消債條例第134條其他各款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事由,應不予免責。債務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程度後,仍得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如附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
  債務人因第 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
  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 20% 以上者,
  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二、債務人嗣後聲請裁定免責時,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
    應受分配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