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9號
- 抗告人
- 旺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即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駿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破字第19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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