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旺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陳駿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9號 抗 告 人 旺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即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陳駿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