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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請求追償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高瑞聰林家伃黃姿育

上訴人
大伙鍋飲食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勳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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