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大伙鍋飲食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勳
- 訴訟代理人
- 林嘉柏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衍新
- 訴訟代理人
- 張賜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亭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