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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返還居間作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德鑫兩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莉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上訴人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訴訟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居間作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111年度雄簡字第6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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