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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居間作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鄭瑋
  • 法定代理人
    吳秋莉、洪雅滿

  • 上訴人
    德鑫兩岸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德鑫兩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莉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上訴人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訴訟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居間作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111年度雄簡字第6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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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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