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作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德鑫兩岸實業有限公司、吳秋莉、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德鑫兩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莉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上訴人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訴訟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居間作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111年度雄簡字第6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