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琁王宗羿鄭伊倫

上訴人
許唐漢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被上訴人
楊俐君

羅德義

鄭雪珠

金葉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原審以上訴人主張系爭互助會保證書其上「許唐漢」印文為陳雅莉盜蓋乙節,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然上訴人業否認將印章交由陳雅莉保管,則被上訴人應就此舉證,惟原審捨此未為,亦未交代不採信上訴人之理由,顯未詳予審酌所有事證,已有違誤;再者,原審以陳雅莉招募之互助會行之多年,開標地點均在中正高中,且兩造與陳雅莉均為同校同事,據以認定上訴人知悉系爭互助會保證書內容,然上訴人始終否認知悉或參與系爭互助會,被上訴人曾另向上訴人提出詐欺告訴,該案有多位證人證述上訴人未於開標時在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復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駁回再議確定,再議處分書亦敘明互助會保證書保證人欄「許唐漢」簽名特徵與上訴人之簽名並不相同,乃原審未就上開有利上訴人事項論述不採納之理由,亦未公開心證再命上訴人舉證,難謂無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或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二、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1 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第436 條之3 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裁判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在內。又所謂原則上之重要性,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23號裁定、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1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故必第二審裁判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始有准許上訴最高法院加以闡釋之必要。

三、經查,上訴人固以前詞指摘原判決適用舉證責任分配有誤、未敘明不採納有利上訴人事證之理由等節,惟原判決已明確揭示私人之印章,由自己使用為常態,被人盜用為變態,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應就此印章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上訴人既抗辯系爭互助會保證書上「許唐漢」印文為陳雅莉盜蓋,就此應負舉證之責,於法要無違誤;又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未敘明何以未採納有利上訴人之事證、未公開心證等節,經核僅均關於原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當否之範疇,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遑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何原則上之重要性,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人所提之第三審上訴,難謂合法,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鄭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