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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徐彩芳

上訴人
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
訴訟代理人
鄔昌叡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被上訴人
封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冠紳
訴訟代理人
韓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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