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徐彩芳
- 法定代理人許冠紳
- 上訴人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
- 被上訴人封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 訴訟代理人 鄔昌叡 陳澤榮律師 被上訴 人 封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冠紳 訴訟代理人 韓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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