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樺城有限公司、史淑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樺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淑貞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東禾建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15179號),而被告 金東禾建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97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