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韓碧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訴訟代理人 盧彥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1,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