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順工程有限公司、邱永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新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貴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曾躍群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