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0號
- 原告
-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青枬
原告與被告光昱能源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3,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告與被告光昱能源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3,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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