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黃哲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黃哲寬 原告與被告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王健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請求被告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將網頁下架及刊登更正啟事,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而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