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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黃哲寬

原告與被告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王健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

項請求被告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將網頁下架及刊登更正啟事,

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而訴之聲明第一項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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