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
- 原告
- 晶悅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鼎興
原告與被告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
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告與被告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
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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