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三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秀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三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彩嫻即永陽企業社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