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通璿報關企業有限公司、吳濟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通璿報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濟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邑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9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