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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石汧鷾

  • 原告
    德淯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德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汧鷾 原告與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901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3,0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96,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美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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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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