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號
- 原告
- 德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汧鷾
原告與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901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3,0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96,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