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德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汧鷾 原告與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901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3,0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96,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美秀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