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吳盈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吳盈良 原告與被告宏陽國際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高雄大順加盟店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8,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