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洪培睿
- 原告李學承、李學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李學承 李學騏 兼前列二人 共同法定代 理人 鄭靜瑀 原 告 李郭沁湄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1,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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