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0號
- 原告
- 圓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培富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
- 被告
- 吳幸
王吳春英
胡吳美代
蔡吉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6月7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以新台幣(下同)79,279,200元向被告吳幸、王吳春英、胡吳美代買受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A土地)、以63,889,000元向被告吳幸、王吳春英、胡吳美代、蔡吉豐買受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B土地,與系爭A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詎被告竟於簽約後,將系爭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地上權,且遲不依系爭契約履行出賣人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上開買賣價金之同時,塗銷系爭土地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地上權後,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並交付系爭土地,觀諸原告訴之聲明內容,自經濟上觀之,均係為取得系爭土地圓滿之所有權,並排除其上負擔而維持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完整狀態,可認其訴訟目的一致,且不超出其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168,200元(即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計算式:79,279,200元+63,889,000元=143,16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4,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