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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原告
沅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靖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原告與被告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

00元,尚應補繳11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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