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俊龍、沅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石靖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原 告 沅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靖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原告與被告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11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