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富琪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國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富琪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富 原告與被告張愛珠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