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9號
- 原告
-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光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毓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2,555元【計算式:美金64,215.33元×31.185(訴訟繫屬日民國111年9月15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2,002,5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