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億欣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原告與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8,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