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黃美慈即安鑫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伍興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

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