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黃美慈即安鑫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黃美慈即安鑫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伍興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