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6號
- 原告
- 蔡佳玉
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駿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2,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336號
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駿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2,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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