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6號
- 原告
- 謝長如
- 被告
- 立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3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822元(即被告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2月5日止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