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輕給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羅維、葉協隆、呂坤土
- 原告浙江美青邦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交通部航港局、亞洲打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浙江美青邦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維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 被 告 亞洲打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土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50,000元(即原告請求減少之脫淺費用數額,計算式:42,450,000元-16,000,000元=26 ,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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