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超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鄭衍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超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衍中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原告與被告貿捷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2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雅惠